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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马航空难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标准不取决于企业国籍

来源:甘肃经济信息网作者:濯昊更新时间:2020-12-27 20:5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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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马航mh370航班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都是蒙特利尔条约成员国,这次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条约。

●航空事故的损害赔偿涉及许多国际条约、国内法律的不同规定,索赔人需要理解这一点,为了不轻易接受航空企业提出的赔偿,最好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的措施。

●死亡赔偿涉及死者亲属的范围、损失的一些事项、标准等,对中国乘客来说,不仅是国际条约、中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还研究马来西亚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比较哪个国家的赔偿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赔偿,

王英波

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24日宣布,马来西亚航空企业mh370次航班坠毁。

保险企业已经开始了赔偿应急通道,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马航面临着巨额赔偿。

事故是人类必须享受和面对的完全预防和克服的极端事故,事故往往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的是如何处理赔偿问题。

这次马航事故赔偿必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笼统地说,国内运输适用国内法,国际运输适用国际条约及国内法处理事故赔偿问题,具体适用哪个条约,适用哪个法律取决于情况。

关于国际运输,在2003年11月4日蒙特利尔条约生效之前,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问题适用华沙条约及其补充文件(华沙条约文件)。 这类文件是国际航空运输法中调整航空承运人(包括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受益人之间与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有关的民间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文件,其核心是运输证明书的要求和统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财讯】马航空难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标准不取决于企业国籍

华沙条约文件对国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法的迅速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华沙条约的补充文件太多,本来用于统一各国航空赔偿标准的条约反而变得复杂,据统计世界上有40多个赔偿标准,这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制定了1999年蒙特利尔条约。 该条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中国是缔约国,于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 到2005年为止,有包括中国、美国、欧洲联盟、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航空大国在内的105个成员国( 104个国家和欧洲联盟)。 根据条约,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根据蒙特利尔条约处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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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马航mh370航班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是蒙特利尔条约成员国,这次事故赔偿应该适用蒙特利尔条约。

但是,柬埔寨、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俄罗斯等一些国家没有签署蒙特利尔条约。 如果乘客在我国和这些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中死伤,蒙特利尔条约不适用,需要根据当事国各自参加的条约(华沙条约文件)进行明确。 华沙条约文件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蒙特利尔条约中规定的金额。

赔偿不取决于哪个国家的航空企业和乘客的国籍

根据条约的规定,条约的适用取决于发生事故的运输是否属于国际运输,登机的航班由哪个国家的航空企业运输,也不取决于乘客的国籍。 适用条约既不依赖航空企业和乘客的国籍,赔偿标准也不依赖航空企业和乘客的国籍。

根据条约,“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运输中有间断或运输,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可以在两个当事国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领土内,另一国领土内约定的停止地点可以是任何运输。 在本条约中,一个当事国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其他国家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可见构成国际运输的情况非常多,杂乱无章。

根据乘客持有的票约定的始发地、经由地或目的地的不同,这些场所的所在国参加同一条约的情况不同,以及投诉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乘客可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

假设一趟航班从吉隆坡经由中国广州到达目的地北京。 马来西亚乘客a从吉隆坡经由广州到达目的地北京(机票是吉隆坡-北京)。 中,马都是蒙特利尔条约缔约国,这条航线属于国际运输。 广州-北京航空段因承运人责任事故造成死伤者的,必须适用蒙特利尔条约的标准赔偿。 中国乘客b在广州乘坐这趟航班去目的地北京(机票是广州-北京)的话,属于国内运输。 不幸在同样事故中死伤的,按照中国国内的规定赔偿(现在40万人民币)。 如果a乘客是中国公民,则享受蒙特利尔条约的高赔偿额,b是马来西亚公民,同样根据中国国内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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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不是从马来西亚吉隆坡出发的航班,而是从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俄罗斯等蒙特利尔以外的条约成员国)的机场出发的航班,情况更多,蒙特利尔条约不适用,共同参加早的娃

可以看出乘客是否得到赔偿,取决于其持有的机票约定的始发地、目的地是否在条约适用的当事国的领土内。

购票的乘客都可以根据条约赔偿。

如果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机票说明)的乘客,可以得到包括持有假护照的乘客在内的赔偿。

因为条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报酬运输。 因为乘坐这架免费飞机的乘客不能根据条约赔偿。 有些乘客可能通过与马航代码共享的中国南方航空[微博]企业购买机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不影响乘客家属向马航索赔。

船员不是乘客,不适用于条约,应该根据劳动合同赔偿。

这次事故不得适用第二坡度进行赔偿

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梯度赔偿制度。 对不超过113100sdr (特别提款权,约175000美元,1085000人民币)的索赔额,适用过失责任制,无论承运人有无过失,都必须赔偿。 这是第一坡度。

对于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适用过失推定责任制,逆转举证责任。 索赔人提出索赔后,承运人不能说明以下情况的,应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说明损失不是由自己或者其他雇主、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二)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这是第二坡度。 这里,行为者不仅包括航空企业,还包括其雇佣者、代理人。 还包括以承运人的名义行事的其他人,如船员、地面服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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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mh370事故属于劫持等船员的不当行为,马航必须承担113100 sdr以上部分的损失。 即使伤亡事故是第三者(例如船员实施的劫持)的行为造成的,马航也非常难完全说明该第三者造成了事故损失。 根据马来西亚政府发表的情况,可以推断这次马航坠落事故是船员不当行为造成的,这次事故马航必须适用第二坡度进行赔偿。

但是,有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13100sdr有一个副本认为承运人必须赔偿,不管损失是否达到了这个金额。 这是误区。

从条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第一梯度还是第二梯度,索赔人都必须说明自己的索赔额是实际损失,这是索赔人的基本举证责任。 113100sdr只是条约制定的过失责任制和过失推定责任制赔偿额的界限,不是承运人当然应该赔偿的金额。 例如,如果索赔人提出的损失额为80000sdr,承运人无论有无过失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仅为80000sdr而不是113100sdr。 索赔人提出的损失额为150000sdr的情况下,此时承运人可以按照第二坡度的规定说明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或者死伤者可以说明是第三者的过失引起的情况下,承运人只赔偿113100sdr,如此 因此,索赔人提出索赔损失金额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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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涉及死者亲属的范围、损失的一些事项、标准等,对中国乘客来说,不仅是国际条约、中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还研究马来西亚或其他国家的法律,哪个国家的赔偿 中国司法解释规定损失的相关事项、标准等,往往多年未调整,计算索赔金额时必须基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上升情况。 我会提出很高的索赔金额,请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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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物和货物的赔偿规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如果乘客的行李在运输中造成毁灭、丢失、破损或延迟,无论是托运行李还是非托运行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都限制在每位旅客1000sdr。 但是,旅客向承运人运输托运行李时,特别是声明在目的地交货时的利益(即行李价值),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承运人必须根据乘客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承运人可以说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目的地交货时旅客的实际利益的,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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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丢失、破损或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sdr为限,有关声明价值的规定与货物相同。

上述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规定承运人受到责任限制,可以保护航空业的迅速发展。 但是,在说明的情况下,损失可能是承运人、其雇主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损失,并且雇主、代理人的这种行为或不行为在雇佣、代理的范围内进行,有关上述货物和货物赔偿的责任

一名乘客托运古董小提琴(市场价值300万美元)时,机票没有支付申报价值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发生破损时,航空企业无过失时,航空企业每件最多赔偿1000sdr。 用货物托运时,以每公斤17sdr为限进行赔偿。 航空企业有过失的,应当不受责任限制,以实际价值赔偿。 乘客宣布价值300万美元,支付附加费的话,发生损害的航空企业将按声明价值赔偿。 如果声明价值500万美元,航空企业说明实际价值300万美元,则只赔偿3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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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按航空意外保险合同赔偿

保险企业根据与乘客签订的航空意外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事故死亡乘客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家属可以依法得到保险赔偿,不影响航空承运人的赔偿。

乘客因公务出差遇难因工伤赔偿

乘客因公务出差在这次航班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规定和机关的其他规定得到赔偿。

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这个问题曾经有很大的争论。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回答,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对事故遗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 死者生前债权人以这笔赔偿金为遗产,为偿还死者生前个体背负的债务而提出的,法院不得支持。

但是,保险赔偿金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属于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索赔人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事故发生后,航空企业经常按照条约的规定先行支付一部分金额,在6个月内赔偿,以免发生集体诉讼带来的麻烦、沉重的法院费用、律师费用等。

但是,索赔人得不到满意的赔偿时,可以选择起诉。 起诉地点包括承运人的居住地(马来西亚国内马航登记的居住地法院等)、主要营业地(马航的主要营业地)、签订合同的营业地(购买机票的场所、网上购票时的网站登记地等)或目的地法院

条约还规定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在有永久居住地的国家起诉的第五管辖权。 在mh370次航班事故中,中国乘客拥有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如果是其习惯性居住地,索赔人可以选择在这些国家起诉,得到更高的赔偿。

另外,在条约中,除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外,承运人还可以根据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承担法院费用(案件的受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出差费、鉴定费、翻译费、公证费等),支付利息

不同国家法院规定的赔偿的一些事项、标准等不同,一般欧美发达国家的赔偿标准更高,例如美国等国家规定索赔人可以赔偿律师费用、诉讼支出等,但中国法院一般为胜诉人的律师费用和诉讼支持 因此,索赔人必须在起诉前仔细考虑有关国家的规定,选择在最有利的国家起诉。

索赔人必须在两年之内起诉马来西亚航空企业

蒙特利尔条约规定,如果飞机到达目的地的日期、应该到达目的地的日期或运输结束之日起两年没有提起诉讼,将失去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由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明确。

这次马航mh370事故应该到达目的地北京的时间是年3月8日,这个索赔人必须从当天开始起诉负责人马来西亚航空企业两年,否则将失去赔偿损失的权利。

关于这两年能否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我国有不同的观点,有看法认为这两年是排斥期间,《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 因此,索赔人如果选择在中国起诉,就必须观察到不要超过两年。 在其他国家起诉时,必须研究其他国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要失去赔偿权利。

综上所述,事故的损害赔偿涉及许多国际条约、国内法律的不同规定,索赔人需要理解这一点,为了不轻易得到马航的赔偿,最好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措施。

(作者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作伙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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