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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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的妓院幼女罪今天( 29日)终于被解除。 据《京华时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妓女罪无疑将在刑法(九)投票稿中删除,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将于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妓女将被视为奸淫幼女予以重罚。
这意味着18年的妓院幼女罪终于从刑法中废除了。
2008年以来,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提出了废除妓女罪的提案。 24日,上述刑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妓院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妓院不满14岁的幼女,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规定,将妓院幼女罪定为单独的刑法罪,以区别于原刑法中的强奸罪。
当时,在增加该罪的背景下,已知1997年之前司法实践中的某个案例中,未满14岁的幼女成熟,谎报年龄进行自发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事件视为“强奸”是妥当的。 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典型案例,妓院幼女罪争议较大,各方取消此罪的呼声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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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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