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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文化]《雾都孤儿》:难逃严惩的小偷

来源:甘肃经济信息网作者:濯昊更新时间:2020-11-12 23: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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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雾都孤儿》描绘了伦敦的一些小偷。最糟糕的形象是法甘。老贼控制了一些少年,唆使、指使他们在街上行窃,自己分享赃物,不承担风险。他还在小偷交易中玩阴谋诡计,愿意背叛和谋杀他的同伙,直到他最终被判处死刑。这种邪恶的犯罪形象后来成为英语中教唆犯的代名词。法甘最终被绞死了。另一个凶残的小偷赛克斯在逃跑时被吊死在绳子上,但他仍然被吊死。聪明的小偷“抓不住”,因为偷鼻烟壶和“失风”,被法院判刑,终身流放。即使是南希这个伸手帮助奥利弗的小偷,作者也没有为她安排更好的结局,而是让她被情人赛克斯打死。对于主人公奥利弗·德斯特,作者用一切可能的方式保护他,即使他误入盗贼的巢穴,他仍然小心翼翼地不被任何盗窃所感染。

[陇文化]《雾都孤儿》:难逃严惩的小偷

仔细分析,在欧洲著名的文学作品中,小偷的形象几乎都是罪恶的。比如文艺复兴时期最叛逆的文学作品,意大利作家薄伽丘的《十日谈》,一共讲了100个故事。从道德家的角度来看,一半以上是“教娼”,没有一个是“教盗”。书里的人物即使有做贼的经历,都是偶尔犯错,最后得到的是善行的回报。

与欧洲文学经典的描述相反,中国传统文学作品中的小偷并不那么可鄙。公元前3世纪的《战国策》一书中就已经提到,生而习惯于“偷狗”(在房屋上钻狗洞)的人,为逃出秦作出了贡献。明末作家凌濛初在短篇小说集《第二瞬间的惊奇》(1632年出版)第39卷《贼送梅子,贼用来打三昧》中描写了两个贼的形象。一个是南宋临安城的“戏贼”,外号“我来了”,入室后总留下这三个字,故名。即使他进了牢房,他仍然有能力清理自己,出狱。另一个是明朝嘉靖年间苏州的“小偷”,绰号“懒龙”。偷完之后,他爱在墙上画一朵梅花,所以被称为“梅花”。作者极力描述“懒龙”的仗义。“像这种人,也可以算是穿衣服的小人物中的勇士。反比例来说,脸不同于额角博带,是一类坑人,在富贵面前求义,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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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法律传统来看,盗窃罪的刑罚有很大不同。据说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制定了“德拉库尔立法”,所有的盗贼都被处死。后来雅典法律允许货主当场杀死小偷,事后要求双倍货值的赔偿。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公元前451年出版),也允许盗贼杀死窃贼,白天抓到的盗贼被鞭打后留给主人。基督教王国在中世纪欧洲逐渐建立后,基督教十诫第八条“不可偷盗”成为法律原则。大多数国家对盗窃绞刑采用最严厉的死刑。事实上,直到19世纪初,也就是《雾都孤儿》出版前20多年,英国的赃物价值才超过1先令(1/20英镑),被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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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中国古代的法律并没有那么严苛。相传战国时期主持魏国变法的法家李悝在撰写《法经》时,就认为“君政不可虑贼”。但在后来说是以《法书》为依据的秦国法律中,普通盗窃罪并未列为死罪,而是以残害、强迫劳动等罪名进行处罚。在后世的法典中,没有盗窃罪的死罪,盗窃罪最多也就十万三千里之外。根据清朝的规定,任何人盗窃价值超过120两银子的赃物,都将被“拘留”(拘留将等待秋季举行的法院听证会最终决定是否执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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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观念中往往容忍人穷,有小家子气。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小偷被认为是因为基督教戒律而公然违反上帝戒律的恶棍。小偷不仅得罪了主人,也得罪了上帝,不仅要受到最重的惩罚(绞刑是欧洲最重的死刑),还要被社会抛弃。即使是因为贫穷而偷窃,也是绝对不可饶恕的罪犯。

标题:[陇文化]《雾都孤儿》:难逃严惩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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